來港開辦或參與業務
任何人士如欲根據一般就業政策來港開辦或參與業務,必須在來港前申領入境簽證/進入許可。
關於來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嚴重犯罪記錄;
申請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最少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申請人能夠對本港作出重大貢獻。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如符合以上所載的準則及一般入境規定,並符合以下條件,可根據一般就業政策申請來港開辦或參與業務:
申請人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海外」是指中國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香港特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
這項入境安排不適用於下列人士:
中國內地居民;以及
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有關詳情,可參閱以下的香港入境處網頁:
一般就業政策來港投資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重要通告:
政府已公布由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起暫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直至另行通知為止。香港入境事務處會繼續處理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或以前接獲的申請,包括已獲批准(即原則上批准或正式批准)及仍在處理中的個案。有關詳情及常見問題,請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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