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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2019 年3 月15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取代「外资三法」成为中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该法确立了中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 2019 年12 月,国务院制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细化了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于2020 年1 月1 起施行,外商投资将拥有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 「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1、境外(包括香港)投资者在武汉设立机构/企业的主要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采取两种形式:公司和合伙企业。 2020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再将外商投资企业区分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

  • 公司 - 外商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每个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

  • 合伙企业- 外国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关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代表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代表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仅可从事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以及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个体工商户

根据CEPA,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毋须经过外资审批,没有从业人员人数和经营面积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餐饮、计算机服务、广告制作、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等在内的多种行业。

如欲了解更多资讯,请参考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scjgj.wuhan.gov.cn

2、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审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设立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条例》,外资企业的新设或变更,无需再通过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而是直接通过市场监管局统筹的全国企业登记系统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登记注册。需要取得行业许可的,行业主管部门按内外资一致条件和程序审核。以武汉东湖高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流程为例,其办理流程仅以下四步:

(一)申请:1.申请人到政务大厅窗口领取一次性告知书及材料(电话咨询或网站查询下载)。 2.材料备齐后,到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3.申请人所填报的基本资料及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须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受理:1、申请人提交材料后,政务大厅受理人员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法定形式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大厅受理人员将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补全材料。 2、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政务大厅受理人员将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申请单位可通过政务大厅的窗口电话查询办理进度。

(三)审查: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如有需要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及《准予开业登记通知书》。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外国投资者提交初始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欲从事某些特殊行业,除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或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前置审批,还需要按要求在国务院、发改委处备案(如适用)并完成其他审批程序(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申请设立公司从事该行业的运营。

具体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设立流程及手续,亦可以参考以下武汉市政府部门网站:

3、 租赁公司办公场所的要求

若投资者需租赁经营场所,在准备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租赁合同应该由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
  • 租赁合同中应写明该房屋将登记为拟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在地,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后承租方将由投资方转为该外商投资企业;
  • 房屋拥有者应该提供所租房屋的《不动产证》。对于使用暂未取得房屋不动产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应证明文件;及
  • 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其《不动产证》上列明的房屋用途一般须为商业用途。若投资人租赁住宅并将其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所在地法律或管理的规定。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活动,以及其他禁止经营的行业。

劳工

1、 内地劳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内地的企业和各类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201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2008 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做了第二次修正,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起至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雇用员工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在员工招聘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常驻代表机构有不同的人员招聘机制。依据 1995 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自行招聘员工。招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比如委托劳动部门认可的招聘中介、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等。

常驻代表机构若需要在中国境内雇用中国公民,则应通过具有涉外劳务派遣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务派遣。常驻代表机构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提供相应服务的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内地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至于个体工商户,则可根据 2011 年 11 月生效的《个体工商户条例》,按经营需要招聘从业人员,对于其雇员人数没有限制。此外,个体工商户应当与聘用的雇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中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的审批,为进一步便利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促进交往交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予以废止。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3、薪金与福利

工时和工资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定员工工资和福利标准,但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建立员工激励制度,比如绩效奖金、员工股票期权等,以吸引优秀人才。员工工资必须至少以当地货币按月支付,发薪日可以在劳动合同上进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中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制度,即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在发放员工工资时,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工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

社会保险

依据 2011 年 7 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投资者在内地注册并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内地员工和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员工个人缴存部分形成对该员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对于企业雇用的香港居民员工,企业亦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019年11月29日,《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公布,该文件对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及享受社保待遇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规定,内地(大陆)用人单位聘用的港澳台居民,应依法参加内地(大陆)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但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保并继续保留社保关系的,可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除上述以外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的港澳台居民,一般可自愿参加内地(大陆)的社会保险。

税务

境外投资者(包括香港投资者)到内地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可能会涉及的主要内地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地方附加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及关税等。

如欲了解更多资讯,请致电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咨询热线:(86 27)12366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咨询热线:(86 27)82768114。

1、企业所得税

总体概况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如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就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预提所得税率可能依据中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予以降低。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企业利润为主要依据,但不是直接意义上的会计利润。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年度自公历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增值税、消费税及地方附加税

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纳税额计算 一般纳税人:
(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3)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负担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税率 一般税率13%,特定商品、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基础电信服务、不动产租赁享受低税率9%;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法定征收率3%,特殊行业征收率5%。
纳税期 分别为 1日、3日、5日、10日 、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申报 以 1个月或者 1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 以 1日、3日、5日、10日或者 15日为 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税收优惠政策

  •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除了上述国家级的优惠政策外,地区政府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可能会给予注册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政策。

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增值税外,针对特定的 15 种消费品额外征收的流转环节税费。 《消费税暂行条例》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经过一些修订和改革,目前订明对15种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包括烟、涂料、酒、高档化妆品、成品油、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及高档手表等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按消费品的不同,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从价计税、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从量计税、或是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复合计税。

地方附加税

地方附加税可能有多种形式,常见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三项都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二税」)为计税依据,与二税同时缴纳。计算方法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武汉市城建税适用税率按照不同地区分别为 7%、5%或 1%。教育费附加率为 3%,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如没有特定减免)。

3、关税

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第四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关税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

中国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到内地的货物的应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包括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了达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要求,中国进口货物关税税率自 2002年加入WTO以来已经陆续降低。中国海关以审定的货物完税价格为基础,按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或者数量为标准,计算关税税额。

4、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5、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安排待遇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香港税收安排」)及其第一议定书于 2006 年 12 月生效并实施。此后,「内地—香港税收安排」的第二议定书及第三议定书分别于 2008 年 6 月及 2010 年 12 月生效,第四议定书及第五议定书分别于2015年12月及2019年12月生效。通过该安排及其议定书,香港居民如符合安排所规定的条件,其来源于内地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收益,可以向内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获批后可享受税收安排优惠待遇。若香港居民不符合税收安排规定的条件,则其取得的来源于内地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收益,将采用法定的预提所得税率 10%。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转让收益
「内地—香港税收安排」优惠税率 5% 7% 7%
(飞机和船舶租赁减按优惠税率5%计征)
0%

知识产权保护与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申请

香港企业、居民申请办理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等手续的途径有两种:

  • 由申请人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及
  •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办理。

如欲了解有关商标申请流程和商标注册注意事项,请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sbj.cnipa.gov.cn

2、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理方式

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罚款、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制品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 21 条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第 22 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第 21 条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回覆。第 25 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实施办法第 2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根据第 24 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为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如欲了解在内地申请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详细资讯,可向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或参考以下相关政府机构的网站: